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初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石建忠、陆春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石建忠,陆春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950号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苏建花园9幢商业用房04室。负责人丁永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金华(特别授权),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职员。被告石建忠。被告陆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诉被告石建忠、陆春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建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