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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善晓、米世栋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善晓,米世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578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善晓,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公民身份号码×××373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被告人米世栋,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公民身份号码×××3718。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善晓、米世栋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振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世栋、赵善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抢劫的犯罪事实(一)2014年12月26日22时15分左右,被告人赵善晓、米世栋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善晓、陈万坤到东莞市清溪镇土桥村立成厂旁人行道位置,见被害人石某甲背着挂包经过,米世栋就驾车在一旁接应,赵善晓、陈某甲上前持刀抢走石某乙的VIVO牌Y11T型手机(价值763.8元)和挂包(包内有两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及现金约300元),接着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善晓、陈某甲逃离现场。破案后,起回该手机,其余财物未能起回。(二)2014年12月27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赵善晓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来到东莞市清溪镇厦坭村厦坭天桥路段位置,见被害人欧某乙经过,赵善晓与王某甲便将欧某乙拦停,后赵善晓持刀威胁欧某乙,抢走欧某乙的一部小米手机(价值630元),接着赵善晓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财物已起回并发还。(三)2014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赵善晓、米世栋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善晓、陈万坤到东莞市清溪镇土桥村光华锁厂大门旁路段位置,见被害人黄某丙、陈某乙背着挂包经过,米世栋就驾车在一旁接应,赵善晓、陈某甲上前将黄某丙、陈某乙拦停,分别持刀威胁黄某丙、陈某乙,抢走黄某丙的一个背包(约价值200元;背包内有一部OPPO牌R813型手机,约价值500元,一个钱包,价值51元;钱包内有现金约250元);抢走陈某乙的三星牌GT-S7562i型手机(价值370.52元)。得手后,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善晓、陈某甲逃离现场。破案后,起回被抢三星牌手机和钱包,其余财物未能起回。(四)2015年1月11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赵善晓、米世栋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善晓、陈万坤到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上围沙头角3号门前路段位置,见被害人林某与另一名女子吃完宵夜离开,便决定对林某实施作案,于是赵善晓尾随林某,米世栋跟着赵善晓,陈某甲则跟随另一名女子。走到三中村球场附近时,赵善晓用手抱住林某,并用语言威胁交出财物,抢走林某的手提包(价值63元,包内有一部价值3467.50元的苹果牌5S手机、一个充电器、现金约100元及身份证等物)。而陈某甲因为周围有群众便没有实施作案并在附近等候。后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善晓,又接上陈某甲逃离现场。次日,陈某甲通过抢到的手机信息,要求林某用300元赎回赃物,被民警抓获,后被释放。破案后,被抢手机、包、身份证已起回并发还,其余财物未能起回。(五)2015年1月14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善晓、米世栋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善晓、陈万坤窜到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益寿街东扬厂旁路段,见被害人侯某背着挂包经过,米世栋就驾车在一旁接应,赵善晓先上前拉扯侯某的挂包时,将侯某拉倒在地。侯某倒地后抓住挂包不放,陈某甲见状上前一起拉扯抢走侯某的挂包(价值42元,包内有现金118元及身份证等物),接着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善晓、陈某甲逃离现场。后三人被巡逻民警抓获,被抢财物已起回并发还。抢夺的事实(未作为犯罪指控)(一)2015年1月7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米世栋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陈万坤到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财富会所旁路段位置,见被害人谢某拿着手提钱包经过,米世栋就驾车在一旁接应,陈某甲尾随谢某身后,趁谢某不备抢走该手提钱包(约价值15元;包内有现金约740元、三张银行卡和一部中兴牌Q701C型手机,手机价值521.1元),接着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陈某甲逃离现场。(二)2015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赵善晓、米世栋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善晓、陈万坤到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诚惠百货旁路段,见被害人陈某庚手提包经过,米世栋驾车在一旁接应,赵善晓在旁边看风,陈某甲尾随陈某丙,用手拉扯后抢走手提包(约价值10元,包内有一部价值916.4元的VIVO牌Y13L型手机和现金约40元)。后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陈某甲逃离现场,赵善晓则自行回去。破案后,被抢手机已起回并发还,其余财物未能起回。综上,赵善晓参与抢劫五宗,涉案金额约6855.82元,参与抢夺一宗,涉案金额约966.4元;米世栋参与抢劫四宗,涉案金额约6225.82元,参与抢夺二宗,涉案金额约2242.5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涉案财产参考价格核定表等鉴定意见,石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户籍材料等书证,被抢手机等物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赵善晓、米世栋及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米世栋、赵善晓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米世栋、赵善晓均表示不认抢劫罪。米世栋辩解称指控的第一宗其没有拿刀,刀放在车上;第二宗其负责望风,是同伙去抢的,具体情况其没看清楚;第三宗是从背后抢了包就走了,当时没有带刀;第四宗其没有抱住被害人,当时其走过去,被害人看见就怕的吓了一跳,包就掉在了地上,其拿了包就上了米世栋的车走了,陈某甲当时不在。赵善晓辩解称第一宗没有拿刀,当时陈某甲从后面抢了包就走了,其开车,刀放在车上没有拿出来;第四宗是抢夺,当时其等人过去时那女的吓得把包扔在地上,赵善晓拿了包跑了,当时陈某甲也去了,但没有动手,他在跟着另一个女的,是跟被害人一起的。经审理查明,抢劫的犯罪事实(一)2014年12月26日22时15分左右,被告人赵善晓、米世栋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善晓、陈万坤到东莞市清溪镇土桥村立成厂旁人行道位置,见被害人石某甲背着挂包经过,米世栋就驾车在一旁接应,赵善晓、陈某甲上前持刀抢走石某乙的VIVO牌Y11T型手机(价值763.8元)和挂包(包内有两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及现金约300元),接着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善晓、陈某甲逃离现场。破案后,起回该手机,其余财物未能起回。该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1.现场勘验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清溪镇土桥村立成厂旁人行道。2.鉴定意见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证实被抢的VIVO牌Y11T型手机价值763.8元。3.书证身份材料:证实被害人的身份。4.被害人陈述石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6日22时15分左右,石某甲独自一人走到清溪××××市场蛋糕店门口附近,有一名陌生男子从背后冲上来抱着其,接着另一名男子从侧面冲上来抢其手机。石反应过来时大叫“啊”的一声,抱着其的那名男子就拿一把长约25厘米的水果刀卡在其脖子上,叫其不要叫,否则拿刀刺。石不敢再动,随后站在侧面的男子将其左手上的手机和右肩膀上的挂包抢走,两名男子得手后坐上在路边等候的另一名男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往清溪镇中心方向逃跑,于是石某甲便报案。对方有三名男子。被抢财物:一部vivo步步高Y11T手机,于2014年11月8日以1299元购买,现价值约1200元;一个粉红色的挂包,内有两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和现金300元。5、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1)米世栋:供述2014年12月的一天22时许,米世栋、赵善晓、陈某甲三人在清溪××××村转了两圈未找到作案目标,米便将车开到土桥村××市场附近,三人看到一名女子手里拿着一个挂包经过,赵某乙一把弹簧刀、陈某丁一把西瓜刀下车跟上该女子。米开摩托车到前面等,未看到二人抢的过程。之后赵某乙着一个挂包和陈一起上了摩托车,三人回到出租屋。包里有一部步步高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现金200元等物。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米世栋指认出东莞市清溪镇土桥村土桥××附近路段为其作案现场。指认赃物的照片:米世栋指认出照片上的身份证、步步高手机就是其和赵善晓、陈某甲抢劫被害人所得。(2)赵善晓:供述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22时许,米世栋开摩托车载赵、陈外出找人抢东西,三人到土桥××附近路段看到一女子一个人走在路上,于是赵、陈下车去抢,米开车前去接应。赵、陈某己下车从该女子背后走过去,赵用手抢该女子的挂包,女子抓住不放问二人干嘛,二人拿刀对着该女子说抢劫(陈某丁一把西瓜刀,赵某乙一把弹簧刀),女子松手,二人便拿包坐车逃跑,包内有200多元现金、一张身份证、一部步步高手机及一张银行卡。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赵善晓指认出东莞市清溪镇土桥××附近路段为其作案现场。指认赃物的照片:赵善晓指认出照片上的身份证和一部手机就是其和米世栋、陈某甲抢劫被害人所得。(3)同案人陈某甲:供述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22时许,米世栋开着摩托车载赵善晓、陈某甲从厦坭村第一小学到土桥××附近,见一女子一个人在路边走,陈、赵某甲下车跟在其后,赵从后面冲上去抢该女子的挎包,拉一下未得手。陈某戊帮忙,二人一同将挎包抢到手。该女子大叫救命,赵、陈某己跑上摩托车往土桥市场旁边的小路逃跑了。包里有手机和三百元钱。当时其拿了一把西瓜刀架在对方的脖子上,赵某乙了一把弹簧刀但没有拿出来。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陈某甲指认出东莞市清溪镇土桥××附近一间厂门口为其作案现场。指认赃物的照片:陈某甲指认出照片上的白色步步高手机就是其和赵善晓、米世栋抢劫被害人所得。(二)2014年12月27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赵善晓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来到东莞市清溪镇厦坭村厦坭天桥路段位置,见被害人欧某乙经过,赵善晓与王某甲便将欧某乙拦停,后赵善晓持刀威胁欧某乙,抢走欧某乙的一部小米手机(价值630元),接着赵善晓二人逃离现场。破案后,被抢财物已起回并发还。该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市清溪镇厦坭村厦坭天桥路段。2.鉴定意见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证实被抢的小米牌手机价值630元。3.被害人陈述欧某乙:证实2014年12月27日19时50分,欧某乙走到清溪镇厦坭村天桥附近路段时,突然有一个人在身后搂住其脖子,当时其以为是朋友在开玩笑,于是挣扎了一下并回头看那个人,发现是一名身穿黑色外套年约20岁、身高约165厘米、短发偏瘦的陌生男子。这名陌生男子用一把匕首抵在欧某乙的肚子上叫其不要动。这时另一名穿红色衣服年约19岁、身高约158厘米、短发中等身材的男子拿着一把长约15厘米的短刀,走过来叫其把手机拿出来,还问有没有钱。欧某甲说没有钱,然后红衣男子就从其上衣口袋掏出手机,接着就和那名黑衣男子一起逃走。两名男子没走多远又返回,让欧某甲将手机解锁,欧某甲要回手机卡,然后两名男子就走了。由于天黑,难以认出两名男子的样子。被抢手机是一部白色小米1型手机,于2012年4月以2000元购买,现价值约700元。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赵善晓:供述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21时许,赵善晓与王某甲找人抢东西的时候来到清溪镇厦坭天桥,见一女子一个人走在路上,二人拦住该女子,赵某乙出一把弹簧刀,王叫女子交出手机和钱,女子称没钱,把手机交给王,该女子要回手机号码卡和内存卡。赵、王某乙拿到手机就逃跑了。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赵善晓指认出本市清溪镇厦坭天桥旁路段为其作案现场。指认赃物的照片:赵善晓指认出照片上的一部小米手机就是其和王某甲抢劫被害人所得。(三)2014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赵善晓、米世栋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善晓、陈万坤到东莞市清溪镇土桥村光华锁厂大门旁路段位置,见被害人黄某丙、陈某乙背着挂包经过,米世栋就驾车在一旁接应,赵善晓、陈某甲上前将黄某丙、陈某乙拦停,分别持刀威胁黄某丙、陈某乙,抢走黄某丙的一个背包(约价值200元;背包内有一部OPPO牌R813型手机,约价值500元,一个钱包,价值51元;钱包内有现金约250元);抢走陈某乙的三星牌GT-S7562i型手机(价值370.52元)。得手后,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善晓、陈某甲逃离现场。破案后,起回被抢三星牌手机和钱包,其余财物未能起回。该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市清溪镇土桥村光华锁厂大门旁路段。2.鉴定意见(1)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证实黄某丙被抢的OPPO牌R813型手机参考价格为1200-1400元。(2)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证实陈某乙被抢的三星牌GT-S7562i型手机价值370.52元,被抢FUERDANNI牌钱包价值51元。3.书证身份材料:证实被害人的身份情况。4.被害人陈述(1)黄某丙:证实黄某丙和陈静超在清溪镇三中村红绿灯路口坐了的士回土桥村永汉厂,于2014年12月27日23时30分许在土桥村长江电脑厂旁路口下车。二人刚下车走了几步远,被两名陌生男子从后面拉住,黄被其中一名长发男子用右手勒住其脖子,左手拿着一把长刀顶住其肚子拉到一边,另一名男子把陈某乙拉到另一边。长发男子叫黄把手机和背包拿出来,黄便拿给该男子,包内有其的手机和陈的钱包,该男子把背包拿到手后问其还有没有,其说没有,该男子不信便搜黄的衣服口袋,发现没有东西,便朝另一名男子看。黄某丙看到另外那名男子抱着陈,陈在叫喊,具体叫什么没听清,黄怕陈出事就叫陈把东西给对方。接着两名男子往土桥村方向逃跑,两人慢慢往前走,走到前面停着一辆女装摩托车一样的电动车,黄认为该电动车可能是二人把车停下,走过来抢,该两名男子就骑着电动车逃跑了。当时比较黑,没有看到还有其他人,但不知道会不会看错。后黄、陈某己报警。陈说她左边脸部被对方一名男子用刀刮伤了点皮。被抢财物:OPPO牌R813型手机一部,于2013年3月份以1800元购买,现价值约500元;深红色皮质背包一个,于2014年9月份以300元购买,现价值约200元。辨认笔录:辨认出赵善晓就是该长发男子。(2)陈静超:证实陈静超和黄某丙在清溪镇三中村红绿灯路口坐的士回土桥村永汉厂,于2014年12月27日23时30分许在土桥村长江电脑厂旁路口下车。二人刚下车走了几步,有两名陌生男子从后面走过来就一人拉着一个被害人到一边。陈被其中一名满脸痘痘的男子用手拉着衣服拉到一边,陈挣脱想跑,该男子抱着其叫其把东西拿出来,陈说没有并叫喊,这时该男子就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叫其不要叫。陈就不敢叫了,该男子叫其把东西拿出来,其便把一部手机拿给该男子,该男子搜其衣服口袋,没有东西。两名男子便一起走了,慢慢走到一辆停着的电动车前,然后二人就骑着该辆电动车逃跑了。陈认为该电动车可能是两名男子停下来,走路过来抢。陈、黄某乙便报警。陈被该男子用刀划伤了右边脸部。被抢财物:玫瑰红皮质钱包一个,于2014年8月份以100元购买,现价值约50元;钱包内有现金250元左右;三星牌手机一个,于2013年10月份以1500元购买,现价值约700元;一张农村商业银行卡;一张陈某乙本人社保卡。5.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1)米世栋:供述2014年12月的一天22时许,米世栋和赵善晓、陈某甲到三中村寻找目标,三人经过青皇路口时,赵、陈某己下车走到马路对面,米开摩托车转了一圈转过去,看到赵、陈某己均拿刀对着两名女子(赵某乙一把长约10厘米的弹簧刀;陈某丁一把长约30厘米的西瓜刀),之后二人坐上摩托车,三人逃跑。抢到一部三星手机和一部OPPO手机,还有钱包等物,钱包内有200多元。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米世栋指认出本市清溪镇土桥村青皇路口对面路段为其作案现场。指认赃物的照片:米世栋指认出照片上的三星手机、社保卡和钱包就是其和赵善晓、陈某甲抢劫所得。(2)赵善晓:供述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0时许,米世栋开摩托车载陈某甲、赵善晓外出找人抢东西,三人到青皇路口对面光华锁厂门前路段看到两名女子走在路上,于是陈、赵某甲下车去抢,米开车接应。赵、陈下车从女子背后走过去,拿刀出来一人拦住一个(陈某丁一把西瓜刀,赵某乙一把弹簧刀),抢到东西后二人就坐车逃跑,共抢了一个挂包和两个手机,挂包内有一个钱包,钱包里有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和一百多元现金。两部手机中有一部是三星手机,另一部是OPPO手机。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赵善晓指认出本市清溪镇青皇路口对面光华锁厂门前路段为其作案现场。指认赃物的照片:赵善晓指认出照片上的社保卡、三星手机和钱包就是其和米世栋、陈某甲抢劫所得。(3)同案人陈某甲:供述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9时许,米世栋开着摩托车载赵善晓、陈某甲二人从厦坭村第一小学去土桥市场,三人在附近转了一圈寻找可以抢劫的目标。当转到土桥市场往上一点的路边时,见两名女子,其中一名拿一挎包,另一名拿着一部手机,于是二人决定抢劫两名女子。米将摩托车停在路边,陈、赵从后面冲上去,陈抢拿手机的女子,赵抢拿挎包的女子。得手后三人开摩托车往土桥市场旁边的一条路逃跑。抢到两部手机和一个挎包。当时其拿了一把西瓜刀架在一名女子脖子上,赵某乙了一把弹簧刀架在另一名女子的脖子上。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陈某甲指认出本市清溪镇土桥市场上来一点路段为其作案现场。指认赃物的照片:陈某甲指认出照片上的财物就是其和赵善晓、米世栋抢劫被害人所得。(四)2015年1月11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赵善晓、米世栋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善晓、陈万坤到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上围沙头角3号门前路段位置,见被害人林某与另一名女子吃完宵夜离开,便决定对林某实施作案,于是赵善晓尾随林某,米世栋跟着赵善晓,陈某甲则跟随另一名女子。走到三中村球场附近时,赵善晓用手抱住林某,并用语言威胁交出财物,抢走林某的手提包(价值63元,包内有一部价值3467.50元的苹果牌5S手机、一个充电器、现金约100元及身份证等物)。而陈某甲因为周围有群众便没有实施作案并在附近等候。后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善晓,又接上陈某甲逃离现场。次日,陈某甲通过抢到的手机信息,要求林某用300元赎回赃物,被民警抓获,后被释放。破案后,被抢手机、包、身份证已起回并发还,其余财物未能起回。该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市清溪镇三中村上围沙角头3号门前路段。2.鉴定意见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证实被抢苹果牌iPhone5S手机价值3467.5元,被抢无品牌挎包价值63元。3.被害人陈述林某:证实2015年1月11日0时30分许,林某吃完宵夜后准备回家休息,当走到清溪××××中村顺峰厂门口附近路段时,感觉后面有人跟着,其回头一看,后面一名年约20岁、身高约165厘米、身材偏瘦、身穿一件黑色上衣、留齐某刘某乙头发的男子看到其回头就冲了过来,用双手抱住林并对其吼了一声。林意识到该男子要抢其财物,害怕人身安全受到伤害,不敢反抗,便对该男子说:“东西都给你,放我走。”随后林将身上的包交给那名男子,该男子拿着包跑上了另一名也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的摩托车,两名男子开着一辆车牌号码不详的女式摩托车往三中大街的方向逃跑。随后林便到三中派出所报案。被抢财物:灰色皮质的手提包一个,价值约50元;土豪金的苹果5S手机一个,于2014年10月份以3865元购买,现价值约3500元(被抢充电器和耳机与苹果手机配套);身份证一张;现金100多元;电影卡一张。2015年1月12日11时许,林某用另一部手机打通其被抢手机,但没有人接听。约过15分钟,一个号码为134××××7039的手机打电话给林,经询问林得知是抢劫其的男子,该名男子说林可以用300元将其身份证赎回,但手机不能归还。林假装答应,并约好于1月12日23时在清溪××××村海源酒店附近路段交易。林报警求助,当天23时许,其在便衣民警的陪同下来到海源酒店附近路段,看到一名年约20岁,身高约160厘米,身材较瘦,身穿一件黑色上衣的男子站在路边,并不是当时抢劫其财物的男子。该男子拿着林的手提包。林上前检查财物,发现只有包没有财物,便问该男子身份证在何处,该男子从身上拿出林的身份证。这时附近的民警将该男子抓获。辨认笔录:辨认出陈某甲是与林某交易身份证的男子。4.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1)米世栋:供述2015年1月的一天22时许,米世栋、赵善晓和陈某甲三人从清溪××××村出来寻找目标,在三中村三新百货附近见到两名女子在吃烧烤,当天0时许,两名女子分开,米和赵跟着一名女子,陈跟了另一名女子,米和赵跟那名女子走到球场附近路段时,赵跑向女子抢其灰色女式挂包,该女子被吓到把挂包扔在地上,赵捡起挂包坐上摩托车,随后二人逃离。包内有苹果5S手机、电影卡、现金等物。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米世栋指认出本市清溪镇三中村上围球场附近路段为其作案现场。指认赃物的照片:米世栋指认出照片上的挂包、身份证、电影卡和一部苹果5S手机就是其和赵善晓抢劫被害人所得。(2)赵善晓:供述2015年1月11日左右晚上0时许,米世栋开车摩托车载着赵善晓、陈某甲外出找人抢东西。三人到三中球场附近路上,看到一名女子走在路上,赵、陈某己便下车,陈在路口等,赵去扯该女子的挂包,女子转身看到赵,可能是吓到了,包掉在地上,赵某乙了包,米接应赵并搭上陈,三人逃跑。挂包内有一部苹果5S、一张身份证、120元左右现金。回租房后,米打电话给该女子,叫女子给钱便还回东西,后来陈把挂包和身份证还给事主,手机未还。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赵善晓指认出本市清溪镇三中村三中球场附近路段为其作案现场。指认赃物的照片:赵善晓指认出照片上的挂包、身份证、电影卡、苹果5S手机就是其和米世栋、陈某甲抢劫被害人所得。(3)同案人陈某甲:供述2015年1月11日21时许,其和米世栋、赵善晓在清溪三中村三新百货附近看到两名女子在那里吃东西,决定抢该两名女子。三人等那两名女子吃完就跟着她们,两女子走到三中上围球场那里就分开走了,其就跟着一名女子,米世栋、赵善晓跟着另一名女子。后其跟的那名女子走到一个人多的巷子,其就没有抢,便走到三中村委会附近的街上等米和赵。后他们开摩托车过来找载其,其看到赵手上拿着一个手提包,是他们抢的。后其用抢到的包和身份证到海源酒店跟被害人换了300元,过程中被民警抓获。指认赃物的照片:陈某甲指认出照片上的挂包、身份证和电影卡就是其拿到清溪××××村财富会所旁边巷子一烧烤档旁边与一名女子交换300元的东西。(五)2015年1月14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善晓、米世栋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善晓、陈万坤窜到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村益寿街东扬厂旁路段,见被害人侯某背着挂包经过,米世栋就驾车在一旁接应,赵善晓先上前拉扯侯某的挂包时,将侯某拉倒在地。侯某倒地后抓住挂包不放,陈某甲见状上前一起拉扯抢走侯某的挂包(价值42元,包内有现金118元及身份证等物),接着米世栋驾驶摩托车搭载赵善晓、陈某甲逃离现场。后三人被巡逻民警抓获,被抢财物已起回并发还。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市清溪镇三中村益寿街东扬厂旁路段。(2)伤情照片:证实侯某的伤情。2.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证实被抢的Aiyaya牌挎包价值42元。3.书证开户资料:证实侯某被抢银行卡的情况。4.被害人陈述侯某:证实2015年1月14日晚上侯某下班后步行回家,23时许,侯一个人走到清溪××××三中市场附近路段时,听到身后传来一阵脚步声,其想回身看时,有两名男子到其左右两侧,左侧男子抓着其挎在左肩膀上的粉红色小挎包,并用力往前扯,侯反应过来,用手紧抓挎包的链子不放,该男子又抓着链子往前一甩,把其甩在地上。然后该男子抓着挎包的链子将其整个身体往前拖,但侯还是抓着链子不放手,被拖行约三四米后,另一名男子用手将其抓着链子的手扳开,侯没办法只得松手。在拖行过程中,侯的手部和腰部着地摩擦受伤,具体伤势不详。该两名男子得手后,向前跑去,约十几米远处有另一男子骑着一部类似红色、没有车牌号的摩托车停在路中间,两名抢包男子坐上摩托车后,那名开车男子开着摩托车向前逃跑。侯便到派出所报警。被抢财物:粉红色小挎包一个,于2014年10月以60元购买,约值50元;包内现金118元;侯某本人身份证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钥匙一串。5.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1)米世栋:供述2015年1月14日22时许,米世栋和赵善晓、陈万坤在清溪镇谢坑村万家福附近一出租屋311房休息,赵问二人今晚去不去(意思是出去抢东西),米说去就去。三人开了一辆摩托车,米某赵、陈到三中村三中天桥附近路段。赵、陈下车寻找目标,到三中市场附近路段时,见一女子拿着一个粉红色,长方形的女式挂包在路边走,二人跟着该女子,米便开着摩托车到前面路口等二人。约六分钟后,二人从后面跑上来坐上摩托车,陈某丁着那名女子的挂包,米往土桥方向逃跑。到青皇路口时,米开车转过谢坑村长江厂附近路段,赵、陈某己搜了包内物品,将挂包扔在路边的一条水沟里。赵称包里有110多元和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米某赵、陈某己到清溪××××厂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抓获。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米世栋指认出本市清溪镇三中村三中市场附近路段为其作案现场。指认赃物的照片:米世栋指认出照片上的挂包,现金118元和一张身份证就是其和赵善晓、陈某甲抢劫被害人所得。(2)赵善晓:供述2015年1月14日21时许,赵善晓、米世栋和陈某甲三人找人抢东西,是赵善晓提议的。0时许,三人到清溪××××三中市场路段见到一女子,赵、陈某己跟在该名女子的后面,米开摩托车在前面等,赵和陈从女子后方冲过去抢女子的手提包,女子拉住手提包,赵、陈某己一起用力拉手提包,将该女子拉倒在地,二人抢到手提包后便坐上摩托车逃跑。挂包内有110多元现金和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人开人逃跑到清溪××××厂附近路上时被民警抓获。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赵善晓指认出本市清溪镇三中村三中分院旁路段为其作案现场。指认赃物的照片:赵善晓指认出照片上的财物就是其和米世栋、陈某甲抢劫被害人所得。(3)同案人陈某甲:供述2015年1月14日中午,陈某甲在清溪××××中村佳华网吧遇到赵善晓、米世栋二人。当晚18时许,三人经过清溪××××村万家福商场门口时,赵说今晚去抢劫,抢到钱一起去网吧上通宵,其余二人同意。陈便和赵坐米的摩托车到三中天桥附近,陈、赵某甲下车寻找作案目标,到三中市场附近路段,陈和赵见一女子走在路边,左边肩膀挂着一个红色的挎包,二人便打算抢,米开摩托车在前面路口等,跟了约50米,到灯光较暗的地方,赵某丙上去用手将该女子挎包扯下,但挎包另一端被女子抓住,赵用力将女子扯倒在地,女子抓紧挎包,陈便上前帮赵某丁扯包把挎包抢走,到前面路口坐上米的摩托车,到土桥村长江厂附近路段。赵将包内100多元现金和卡片拿出来,将包扔进水沟。后三人到三中村晶达厂附近路段被民警抓获。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陈某甲指认出本市清溪镇三中分院附近路段为其作案现场。指认赃物的照片:陈某甲指认出照片上的财物就是其和赵善晓、米世栋抢劫被害人所得。综上,赵善晓参与抢劫五宗,涉案金额约6855.82元;米世栋参与抢劫四宗,涉案金额约6225.82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善晓、米世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赵善晓、米世栋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二人在公安机关多次讯问时均供述结伙持刀抢劫之事实,与各被害人陈述及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能够相印证,足以证实米世栋、赵善晓多次参与抢劫犯罪之事实,其二人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的摩托车一辆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经查系被告人犯罪所得财物,但因与本案无关联,故依法退回给公诉机关处理。根据被告人米世栋、赵善晓的犯罪情节、作用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善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米世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依法退回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的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浩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