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商)初字第04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红勇与张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4517号原告赵红勇,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男,1981年2月5日出生。被告鲁海燕,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勇诉被告张磊、鲁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勇以被告张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赵红勇以被告张磊下落不明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红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