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立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肇庆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立民初字第23号起诉人肇庆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县古水镇太和村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成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智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收到起诉人肇庆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虞杰劳动争议纠纷的起诉状。起诉称:起诉人认为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起诉人所在地为广宁县古水镇太和村委工业区,被起诉人在起诉人处从事技术员一职,负责检验产品的质量问题,工作地点为起诉人所在地。另外,被起诉人所称的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城博览城陶博一路7座三楼仅仅是起诉人在南庄镇的一个联络点,此联络点主要用于日常对单。因此,不管起诉人所在地,还是被起诉人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肇庆广宁县。被起诉人收取工资账户是由被起诉人个人决定,此账户开户行所在地为禅城区南庄镇不能证明被起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禅城区南庄镇。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仅依据被起诉人收取工资账户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庄支行的情况以及被起诉人单方陈述,片面地认为被起诉人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佛山地区,与事实不相符。综上,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佛禅劳人仲案字(2015)1310号仲裁决定书;2、确认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佛禅劳人仲案字(2015)1310号一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广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管辖。经审理查明,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了被起诉人虞杰与起诉人肇庆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仲裁过程中,起诉人肇庆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10月19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佛禅劳人仲案字(2015)1310号仲裁决定书,驳回起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起诉人对仲裁决定书不服,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的规定,当事人若认为受理案件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向受理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管辖权异议;在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可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现起诉人对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决定书不服,直接向本院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起诉人应待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再行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肇庆市璟盛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阮惠雄审判员 吴建明审判员 彭晓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绮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