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国刚与被执行人张凤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刚被执行人张凤礼申请执行人赵国刚与被执行人张凤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做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做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王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雷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