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亚军与李全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张亚军,农民。被告李全锁,职工,卢龙县石门镇李黄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军与被告李全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亚军负担。审判员 张立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艳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