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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亚军与李全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张亚军,农民。被告李全锁,职工,卢龙县石门镇李黄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军与被告李全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亚军负担。审判员  张立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艳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