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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锡伟与赵秀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锡伟,赵秀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刘锡伟,山东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赵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锡伟与被告赵秀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锡伟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秀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锡伟撤回对被告赵秀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锡伟负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