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锡伟与赵秀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锡伟,赵秀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刘锡伟,山东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赵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锡伟与被告赵秀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锡伟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秀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锡伟撤回对被告赵秀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锡伟负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