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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邹秀贤与袁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秀贤,袁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75号原告邹秀贤,男,生于1970年10月21日,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永胜县六德信用社职工,住永胜县。被告袁源,男,生于1982年12月31日,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原告邹秀贤诉被告袁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秀贤以其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秀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邹秀贤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华清审判员  陈正芳审判员  欧国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