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秀敏与濮阳市祥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孙秀敏,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市祥园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秀敏诉被告濮阳市祥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秀敏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广现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孙秀敏负担。审判长 关胜真审判员 刘兴华陪审员 王宏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