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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丰礼、赵明海、王贤江与张纯淇、张祖枫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455号原告:王丰礼,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原告:赵明海,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原告:王贤江,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被告:张纯淇,男,1956年4月出生,汉族。被告:张祖枫,男,约2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王丰礼、赵明海、王贤江与张纯淇、张祖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丰礼、赵明海、王贤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丰礼、赵明海、王贤江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丰礼、赵明海、王贤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22.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1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200元,共计16361元(原告已预交16361元),由原告王丰礼、赵明海、王贤江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学旺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