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811号原告张某,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通东街道人民东社区**组。被告徐某,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通东街道人民东社区**组。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法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应驳回原告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才振军审 判 员 姜 兴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冰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