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赫法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世春申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赫法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刘世春,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解放东路15-1号。被执行人胡磬,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农行宿舍。被执行人唐烨华,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农行宿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磬、唐烨华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胡磬、唐烨华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烨华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唐烨华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赫章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收入1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