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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韩鹏、韩圳豪、皮新富、刘泽萍与魏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鹏,韩圳豪,皮新富,刘泽萍,魏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846号申请执行人韩鹏。申请执行人韩圳豪。申请执行人皮新富。申请执行人刘泽萍。被执行人魏旭东。韩鹏、韩圳豪、皮新富、刘泽萍与魏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咸民终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魏旭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韩鹏、韩圳豪、皮新富、刘泽萍支付各项损失301124.6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魏旭东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84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