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方建棋与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棋,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674号原告方建棋。被告倪涛。原告方建棋与被告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建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倪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被告倪涛向原告方建棋借款22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倪涛立即归还借款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倪涛负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倪涛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倪涛经催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立即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倪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建棋借款人民币22000元。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50元,由被告倪涛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 判 长 俞 颖人民陪审员 宛 娟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蓝徐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