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松执民字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与董朝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董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11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平。被执行人:董朝辉。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松商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5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26648.96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11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紫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