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桓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吴某明知盈丰国际娱乐城网站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该网站担任代理,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用,共收取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为其发放的佣金57687元。所举证据有发破案经过,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证人梁某、韩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吴某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庭审中没有辩解。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吴某明知盈丰国际娱乐城网站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该网站担任代理,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用,共收取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为其发放的佣金5768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桓台县公安局在办理金某挪用资金案中,发现金某挪用公司资金80余万元投入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参与赌博,盈丰国际娱乐城网站的组织者、经营者涉嫌开设赌场罪,在侦办盈丰国际娱乐城涉嫌开设赌场一案中,发现吴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11月19日将吴某列为上网逃犯。同年12月10日福建省厦门市铁路公安处厦门车站派出所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抓获。厦门铁路公安处厦门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0日20时许,运用技战法在厦门火车站周抓获山东桓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上网通缉涉嫌赌博案的刑拘在逃人员吴某,后将吴某带至厦门火车站派出所进一步审查处理,并通知桓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前来交接犯罪嫌疑人吴某。(2)被告人吴某登录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代理后台的信息资料截图。吴某登录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会员帐号后进行赌资存款、取款的过程截图。(3)户名吴某尾号8165的招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户名范小妹、郑昌顺、孙可、钟正悟的卡转入尾号8165的银行卡38365元。户名吴某尾号6392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郑昌顺、徐发建的银行卡转入尾号6392的银行卡19322元。户名钟正悟、孙可、郑昌顺、范小妹、徐发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4)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界面截图。(5)厦门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吴某未发现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6)办案说明证实韩某、罗某、吴诗影、梁某、武某等人的供述及相关银行查询证实户名范小妹、钟正悟、郑昌顺、孙可、徐发建的银行卡系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为代理发放佣金的银行卡。(7)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寄押情况证明证实吴某于2014年12月1日入所,2014年12月16日离所。(8)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吴某刑拘在逃,2014年12月10日被福州车站派出所抓获。(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出生于1985年9月8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证人证言(1)证人金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进入盈丰国际娱乐城网站赌博,其参与赌博上网的地方在桓台县索镇步行街世纪网络会所网吧。(2)证人韩某证言证实,2013年其进入盈丰国际赌博网站,其与代理小雪联系,代理小雪发给其一个网址,其将这个网址复制转发后,只要有人点击这个网址赌博,盈丰国际都会把转入的赌资作为其发展赌徒的成绩并给其返利。附户名为韩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3)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曾在盈丰国际网站赌博,后来注册成为该网站代理,通过在盈丰国际的百度排名优化,将其代理链接放到网站里,这样其代理链接比较容易被搜到,其通过这种方式发展会员。从其银行流水看,给其发佣金的帐号有5个,分别是户名范小妹、郑昌顺、孙可、钟正悟、徐发建的银行卡给其转入佣金。在发放佣金的时候,其通过QQ和小雪联系核对无误后,盈丰国际的工作人员就给其发放佣金。附户名罗某尾号8202的银行卡交易明细。(4)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11年其注册成为盈丰国际的代理时收取了盈丰国际发放的佣金。其在佣金报表时使用QQ与盈丰代理小雪联系。附户名为梁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5)证人武某证言证实,2013年六七月份其注册成为盈丰国际的代理,其收到户名为郑昌顺、孙可、徐发建的银行卡为其发放的佣金。附户名武某尾号为8068的银行卡交易明细。(6)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后其到盈丰国际在线客服工作,主要是通过在线客服解答客户的问题和查收客户通过银行转帐转入的赌资,盈丰国际给赌徒返还赌资的卡及给代理发放佣金的卡分别保管在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工作人员处,不会混合着使用。3、被告人吴某供述,其于2012年10月注册成为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的代理,刚开始留的卡号是尾号8165的户名吴某的招商银行卡,2014年初更换成尾号6392的户名吴某的工商银行卡。其通过QQ和盈丰国际的代理小雪联系,代理小雪给其发了一个推广网址,其将这个推广网址转发,有人点击这个网址成为会员后就会成为其发展的会员,其共发展了三四十名会员,收到盈丰国际发放的佣金五万元左右。辨认招商银行卡号尾号8165、工商银行卡号尾号6392的银行交易明细后,以上佣金共计57695.41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到2015年12月9日止)。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颖超人民陪审员 刘献美人民陪审员 李锦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