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刚与张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主管院长意见:发贺彬2015-10-28庭长 意见:请领导审批,李建民,2015-10-28拟稿人意见:请领导审批!沈天宇2015-10-27打字:校对:印刷:年月日共印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陈刚,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富兴花园小区8-1-402室。身份证号640122197011170078被执行人张瑞翔,女,1976年9月6日出生,藏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碧水蓝天小区39-2-102室。身份证号640102197609062148本院作出的(2010)金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35167元(含执行费3377元),未执行标的23516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建民审判员韩勇代理审判员秦慧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廿七日书记员樊欣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