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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杰西博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武汉杰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远易阳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杰西博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武汉杰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远易阳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51号申请人杰西博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园秀沿路3698号。法定代表人MichaelHargreaves,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明(特别授权代理),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洁(特别授权代理),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杰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78号(锦湖花园)1栋3单元7层A室。法定代表人解通,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远易阳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披唐村2栋111号。法定代表人曾素兰,董事长。申请人杰西博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杰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远易阳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88660.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杰西博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杰西博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杰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远易阳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88660.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