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7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丽福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丽福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双丽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603号原告北京丽福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7号商业街403号。法定代表人王双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向军,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金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小学三楼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胡志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建,男,1970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谦,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双丽,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北京丽福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笔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丽福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金润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双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雨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