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葫芦岛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晶、未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晶,未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欣,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晶,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未宇,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晶、未宇借款合同一案,本院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晶、未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张晶、未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2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