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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葫芦岛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晶、未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晶,未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欣,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晶,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未宇,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晶、未宇借款合同一案,本院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晶、未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领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张晶、未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2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