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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立裁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潘德全与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立裁字第14号起诉人潘德全。2015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潘德全的起诉状,起诉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返还型号323DL编号PBE02025液压挖掘机和型号315DL编号CJN02410液压挖掘机及赔偿停工损失324000元。经审查,起诉人潘德全与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产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即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潘德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雷金思审判员  陈 琴审判员  余宏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