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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明祥与肖跃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祥,肖跃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4171号原告陈明祥。被告肖跃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祥与被告肖跃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祥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