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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青君与于井波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张青君,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于井波,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君诉被告于井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青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彦龙审 判 员  孙 波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