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贾军、王红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224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F幢。法定代表人谷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贾军,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警民路北。被执行人王红瑞,女,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警民路北。本院在执行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六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贾军、王红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拟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1666.70元,支付上述贷款本金至2013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1574.00元,逾期利息327.21元,上述款项共计43567.91元。并按涉案合同规定利率标准支付以贷款本金41666.70元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4.50元,执行费550元。执行期间,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另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贾军所有的起亚牌小轿车一辆即本案抵押车辆委托陕西恒信拍卖有限公司对该车以评估价124927元予以拍卖,车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于于2014年10月3日将该车辆提交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参加第二次公开拍卖,该车再次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另案申请执行人折志成申请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99900元接受流拍车辆抵偿本案部分借款本金,由折志成代为支付车辆贷款3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黄建权审判员 乔 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