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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方忠强、蒋兴英与甘洛县腊梅电站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忠强,蒋兴英,甘洛县蓼坪乡腊梅电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30号原告方忠强,男,193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蒋兴英(又名蒋新英),女,194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委托代理人方建忠,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系原告蒋兴英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甘洛县蓼坪乡腊梅电站,住址:四川省甘洛县。负责人,张红权。委托代理人罗康,四川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方忠强、蒋兴英与被告甘洛县腊梅电站(以下简称腊梅电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忠强,原告蒋兴英的委托代理人方建忠,被告腊梅电站的委托代理人罗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忠强、蒋兴英诉称,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罗太刚于2004年购买了蓼坪乡腊梅村村属电站,后罗太刚又相约张红权二人合伙投资开发腊梅电站。该电站在投资开发过程中,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和进行土地补偿的情况下,强行霸占原告的承包地并不顾原告的强烈阻止,在原告的土地上构筑水泥设施并架接电站钢管,还约多名打手将原告方忠强夫妇打伤。现原告蒋兴英的脚还是一瘸一拐的,已构成残疾。因为此事,原告方忠强为了保护自己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还冤枉入狱三年多。原告出狱后,仍然坚持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强行霸占原告的承包土地并架接钢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构筑在原告承包地里的水泥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原告方忠强、蒋兴英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村委会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没有给二原告征地补偿款,也没有和二原告协商过补偿事宜。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称是协商了的,只是没有协商好。2、腊梅电站占用方忠强的土地证明,以证明占用二原告土地数量为0.61亩,是电站工作人员潘某某和马某某丈量的。被告有异议,称没有授权潘某某和马某某去丈量原告的土地,潘某某和马某某是什么人员不知道。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证明被告的管道占用二原告的土地,二原告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有异议,称承包证上的名字与原告名字不一致。4、照片2张,以证明管道占用土地的状况。被告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称照片不能证明被占用的土地就是原告的。被告腊梅电站辩称,(1)、2003年甘洛县政府以文件的形式同意电站扩建,装机为250KW。(2)、取得相关部门批复后,电站进行了改扩建设计,设计单位根据批复要求进行设计,为达到装机要求,工程总体布局必须要经过现占土地。(3)、在改扩建过程中腊梅电站委托XX乡政府及XX村村委会对征地进行补偿,除原告外,其余村民都领取了土地征用费。(4)、二原告要求拆除土地上的构筑物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因此,二原告应为被告铺设管道提供必要便利,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被告为支持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甘计经贸(2003)XX号文件,以证明腊梅电站扩建是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合法扩建,电站的位置是发生了变化的,是文件批准的。二原告有异议,称文件是后来补的。2、甘水发(2005)XX号文件,以证明腊梅电站改扩建工程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二原告无异议。3、腊梅电站改扩建设计图册,以证明按设计,改扩建后新厂房下移,压力管道必须要穿过原告土地。二原告无异议。4、关于甘洛县腊梅电站勘测设计情况说明,以证明工程总体布置必须经过现占土地。二原告无异议。本院经庭审质证评议后,对二原告及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全案综合评判。经审理查明,2003年甘洛县发展计划和经济贸易局以甘计经贸(2003)XX号文件批准腊梅电站的扩建请求。2004年,被告在改扩建过程中,因取水须在二原告的承包地上铺设管道,在未与原告达成占用原告承包土地铺设引水管道用于取水发电的情况下,被告就在原告的承包地上铺设引水管道,占用了原告的承包地。2005年11月29日,被告经甘洛县水利局、甘洛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以甘水发(2005)XX号文件验收合格。另查明,被告腊梅电站至今未向二原告支付占地补偿款,二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改变诉讼请求,并要求将原告蒋兴英因征地发生纠纷被摔伤一事、因为自己的承包地原告方忠强被刑事处分一事解决好后,再解决土地事宜。本院认为,被告甘洛县腊梅电站改扩建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因取水发电必须在二原告的承包地上铺设管道。被告与二原告系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被告占用二原告的土地应依法支付二原告的征地补偿款,但二原告在诉讼中不改变诉讼请求,并要求将原告蒋兴英摔伤一事和方忠强刑事处分一事解决好后才处理土地事宜。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铺设在原告地里的引水管道并恢复土地原貌的请求,因被告扩建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其请求不符合庭审调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蒋兴英被摔伤一事和原告方忠强被刑事处分一事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忠强、蒋兴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方忠强、蒋兴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泽宣审 判 员  王 盟人民陪审员  舒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世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