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终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新泰市建都运输有限公司与史庆新、李章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泰市建都运输有限公司,史庆新,李章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市建都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元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朱树超,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庆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章海,农民。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兴玉,鄄城县法制办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航,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新泰市建都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庆新、李章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富柱代理审判员 古雅清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