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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正斌诉被告王丛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斌,王丛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商初字第472号原告王正斌,男。被告王丛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斌诉被告王丛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正斌经法庭告知其有提供王丛路详细住址的义务,仍提供不出王丛路准确住址,法庭无法找到王丛路进行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王丛路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且王正斌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王丛路送达。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斌提供不出被告王丛路准确住址,致使法庭无法找到王丛路进行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王丛路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且王正斌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王丛路送达。案件无法审理,王正斌应承担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正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金龙代理审判员  宫照万人民陪审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学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