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龙某某,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潘持家、桂红,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潘某某,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黄登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松、陶新玲参加的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陈亚萍担任记录,于2015年10月27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持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在打工时认识,1986年8月在东安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87年8月6日生育一男孩名叫潘某甲,1990年8月8日生育一女孩名叫潘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经常争吵,被告经常殴打、辱骂原告,多次与不同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原、被告从2011年3月16日开始分居至今,被告没有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原告特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龙某某为支持自己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村委会证明,拟证实原告与被告潘某某系夫妻关系。证据二、证人潘某甲的出庭证言,拟证实被告没有完全尽到丈夫的责任;被告在外面有外遇很多年了,而且还抓到过一次,原、被告之间一直分居。证据三、证人潘某乙的出庭证言,拟证实2011年原、被告之间开始分居,被告一直都有外遇。被告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某没有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视为其自行放弃答辩、质证和举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符合证据规则要求,依法予以采信。证据二、证人潘某甲的出庭证言、证据三、证人潘某乙的出庭证言,有较大的主观性,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证明力较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原告龙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本院依法采信的证据,可以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在打工时认识,1986年8月在东安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87年8月6日生育一男孩名叫潘某甲,1990年8月8日生育一女孩名叫潘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争吵,被告经常殴打、辱骂原告。原告以被告没有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打工时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虽然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争吵,但无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原告龙某某要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登飞人民陪审员 彭 松人民陪审员 陶新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亚萍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