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东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林祖与被告李天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祖,李天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东民初字第424号原告高林祖,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天珍,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人。原告高林祖与被告李天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高林祖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