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马民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荣华与被告张继成、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754号原告王荣华。委托代理人陆化东,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继成。被告王雪。原告王荣华与被告张继成、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民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化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继成、王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3日,被告张继成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用于经营,当时由被告张继成书写了借据一份,口头约定利息3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被告张继成、王雪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3日,被告张继成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用于经营,当时由被告张继成书写了借据一份给原告,借据中未有约定利息和使用期限。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等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荣华与被告张继成基于民间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该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张继成、王雪应共同偿还该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继成、王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荣华借款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张继成、王雪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被告张继成、王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军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