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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米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315号公诉人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某,男。1995年1月17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5月23日因故意伤害被藁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2015年5月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9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6日,被告人米某以其及其妹妹米某甲的名义,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藁城支行)申领了两张金穗贷记卡,后被告人米某使用这两张金穗贷记卡多次从秦运良处利用pos机套取现金,造成67321元无法偿还,经农行藁城支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并改变了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2015年4月20日,农行藁城支行向藁城区公安局报案,被告人米某于2015年5月5日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事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有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的规定,对被告人米某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6日,被告人米某以其及其妹妹米某甲的名义,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藁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藁城支行)申领了两张金穗贷记卡,后被告人米某使用这两张金穗贷记卡多次从秦运良处利用pos机套取现金,其中被告人米某金穗贷记卡套取现金32155.23元,米某甲金穗贷记卡套取现金35166.20元,造成67321元本金无法偿还,经农行藁城支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欠款。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米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证人李某、米某甲、靳某、张某、秦某的证言;3、银行卡照片及银行催收透支情况、农行出具的证明;4、被告人米某及米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交易明细;5、被告人的到案经过6、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搜查过程录像7、被告人米某的户籍证明8、受案、立案登记,强制措施手续等其他物证、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米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被告人米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某的违法所得67321元,应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米某退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673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俊兵审 判 员  郭俊杰人民陪审员  申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