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担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里荣与杨亚玲、倪进红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担字第00006号申请人:张里荣,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申请人:杨亚玲,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申请人:倪进红,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申请人张里荣与被申请人杨亚玲、倪进红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亚玲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陵阳学府花园A-6幢东2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字第××号),并以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陵阳西路中山花园2幢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里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张里荣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陵阳西路中山花园2幢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杨亚玲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陵阳学府花园A-6幢东2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新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 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