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莫夏良与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夏良,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保字第4号申请人:莫夏良。委托代理人:何丽丽。委托代理人:童骏。被申请人: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莫夏良与被申请人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莫夏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18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莫夏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清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18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小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