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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3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道富与廖圆圆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道富,廖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590号原告:朱道富。被告:廖圆圆。2015年8月27日,原告朱道富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廖圆圆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5年5月22日起算利息到还清本息之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2015年10月26日,本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廖圆圆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廖圆圆于2014年11月21日向原告朱道富出具借条,言明向朱道富借现金伍万元整,半年归还。朱道富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廖圆圆未能归还。以上事实,有朱道富提供的借条、银行打款凭证等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朱道富与被告廖圆圆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廖圆圆向朱道富借款后未能按时归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廖圆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双方在借款当时并未约定利息,但借款到期后产生的逾期利息,廖圆圆仍应承担,并且应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经审查,原告朱道富主张的逾期利息已经超过此标准。故本院对原告朱道富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廖圆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圆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道富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廖圆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道富逾期利息632.57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2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日)。三、驳回原告朱道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被告廖圆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判员  俞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