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执恢字第0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学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恢字第00056-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学春,工人。本院在执行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爱军、郭学春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郭学春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郭学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学春至今仍未全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郭学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长阳支行18×××66帐户内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