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朋清与王金华、许东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朋清,王金华,许东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554号原告孙朋清,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金华,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许东侠,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朋清诉被告王金华、许东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朋清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9元,减半收取789.5元,由原告孙朋清负担。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