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成都电产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威特电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270号原告:成都电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邓卫。委托代理人:李仑,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威特电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卫东。委托代理人:赵晨科,女,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成都电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威特电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原告成都电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因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威���电喷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电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威特电喷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电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威特电喷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此款原告成都电产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