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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赵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赵艳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香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人,现住河北省香河县。被告赵艳超,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住固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赵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洪利审 判 员  许广恒人民陪审员  詹海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