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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左福营与邢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福营,邢春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左福营,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邢春杰,男,1978年12月26日,汉族,农民。原告左福营诉被告邢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福营2015于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福营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原告左福营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张 震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一五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邢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