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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中民他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邵培艳与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培艳,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中民他字第00049号原告邵培艳。被告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明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邵培艳诉被告淮安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以原告邵培艳系该院工作人员张海明妻子,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为由,提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邵培艳的丈夫张海明系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干警,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赵骏飞审判员 钱明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