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曹红彬与吕雄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曹红彬,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821,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被执行人吕雄波,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55,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作出的(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6月26日冻结了吕雄波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因双方达成和解协,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吕雄波(公民身份号码××)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上人民币存款的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祖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