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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屈纪佟与王丽红、桑军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纪佟,王丽红,桑军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570-1号申请执行人屈纪佟,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被执行人王丽红,女,1970年6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被执行人桑军保,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81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屈纪佟与王丽红、桑军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丽红、桑军保向申请人屈纪佟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10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王丽红、桑军保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450元。经查,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神执字第0257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丽红所有的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屋一套及其室内附着物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丽红所有的房产及其室内附属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慧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