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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兆伟与赵东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伟,赵东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945号原告孙兆伟被告赵东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兆伟与被告赵东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兆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兆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孙兆伟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