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田萍与刘如根、毛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如根,田萍,毛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01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如根。委托代理人黄建文,江苏中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萍(曾用名朱美红)。委托代理人陈文华,常州市钟楼区邹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云。上诉人刘如根因与被上诉人田萍、毛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4)武邹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如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如根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如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004元,由上诉人刘如根负担。审 判 长 李银芬审 判 员 杨 迪代理审判员 张丛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