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东与万岩岩、万坤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78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金东,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万岩岩,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灵璧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辅警,住安徽省灵璧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万坤朋,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灵璧县。以上两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彭庆贺,灵璧县娄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金东因与被上诉人万岩岩、万坤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1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青、代理审判员郜周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万岩岩、万坤朋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彭庆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金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东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耿 青代理审判员 郜周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