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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理钦与南京市东东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南京中胜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理钦,南京中胜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南京市东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63号原告:张理钦。被告:南京中胜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乔振洁。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海洋,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东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吴万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理钦诉被告南京中胜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南京市东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理钦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理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理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后收取30元,由原告张理钦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