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诉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束泽宝与被申请人叶何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束泽宝,叶何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诉保字第26号申请人束泽宝,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叶何庆,男,汉族,1984年11月24日出生。申请人束泽宝因欠款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何庆所有的南京市栖霞区某路X号X幢XXX室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束泽宝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叶何庆所有的南京市栖霞区某路X号X幢XXX室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包李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