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霞与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霞,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78号原告:杨霞,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陶善龙,农民,系原告杨霞的丈夫。委托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菊,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关雪鹏,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原告杨霞诉被告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霞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霞负担。审 判 长 许波代理审判员 郑虹人民陪审员 高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