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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徐某甲,宣化区财神庙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宣化区中医院护士。被告徐某乙,宣钢炼铁厂球团车间职工。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逯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刘某,被告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告于2004年2月18日出生,系被告婚生女儿。2007年12月24日,被告与原告母亲因感情不和,经张家口市宣化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生活、学习费用提高,每月4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父母离婚至今八年来,被告在原告身心成长的过程中很少关心和过问,最长一次探望间隔长达近一年,原告母亲承担着经济和精力的双重负担。自2012年起,原告母亲曾多次与被告沟通增加抚养费事宜,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原告母亲本着维护妇女关系且不愿因父母对簿公堂而伤害到孩子幼小心灵,一直未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是被告始终不能理解原告母亲的艰难,拒不增加抚养费。现被告系宣化钢铁公司在职一线员工,有稳定且较高的经济收入,且被告在2014年投资购置九十平米以上固定房产一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900元。被告徐某乙辩称,我同意增加抚养费,其中400元我可以交给原告的母亲,其余增加的部分我要求办张银行卡存进去,等到原告长到一定岁数一起取出交给原告。而且我认为应该从2016年1月份开始增加,因为2015年7月至12月的抚养费我已经给了原告,且原告的姥姥已经给我打了收据。对于抚养费增加到900元,我认为偏多,我去年工资收入到不了3000元,今年最近几个月刚到。经审理查明,徐某乙与刘某于2007年12月24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儿徐某甲由刘某抚养,徐某乙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到孩子满18周岁,孩子大学教育金双方每人承担一半。2015年7月,徐某乙已将7至12月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徐某甲。审理中,本院依徐某甲的申请调取了徐某乙的工资收入,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银行的交易明细显示,徐某乙2015年4至9月每月平均收入3173元,徐某乙对以上工资收入亦认可。上述事实,有徐某甲的陈述,徐某乙的答辩,徐某甲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本院依申请调取的徐某乙在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银行的交易明细,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徐某乙与刘某离婚后,徐某甲虽然由刘某直接抚养,但徐某甲仍是双方的子女,双方对其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在离婚时虽订立了子女抚养费每月400元的协议,但徐某甲即将升入初中,所需费用增加,徐某乙每月仅给付抚养费400元明显偏低,综合上述情况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应适当增加抚养费至每月800元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某乙自2016年1月起每月给付徐某甲子女抚养费800元,至徐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逯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巍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地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能力给付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