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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俞亮执行黄雅茹、黄家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亮,黄雅茹,黄家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677-1号申请执行人:俞亮。被执行人:黄雅茹。被执行人:黄家财。本院在执行俞亮与黄雅茹、黄家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50000元、诉讼费8037元、执行费13980元,合计11720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雅茹、黄家财在银行帐户上的存���人民币11720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传玉 更多数据: